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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罗迎彬与孙孝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迎彬,孙孝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监5号原审原告:罗迎彬,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审被告:孙孝发,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原审原告罗迎彬与原审被告孙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梅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违反合法性原则,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李德民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