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与张勇、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张勇,王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392号原告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栏杆镇火车站西侧,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579202284F。法定代表人王振,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勇,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籍贯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王莉,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籍贯息县包兴镇周庄村王庄西队。原告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勇、王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0月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小麦四火车皮,分别是60200公斤、60110公斤、59700公斤、59980公斤,价格每公斤1.85元,交送双胞胎饲料厂、南昌东方希望动物食品有限公司、贵安新区福兴面粉厂,双方约定质量符合购买厂家的要求,被告在10月21日、22日、26日、30日发出四车皮小麦,经厂家验收,只有一车皮小麦质量合格,其余三车均有掺杂兑假,质量不合格,被厂家退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厂家处理此事,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好将三车不合格小麦在当地按照1.6元每公斤低价处理。在原告发货时,原告已按照1.85元每公斤的价格将货款付给被告,因被告小麦不合格,原告为此诉讼88211.1元,其中,原告为此事发生车旅费等6000元。综上所述,被告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提供货物,在货物中掺杂兑假,导致原告损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1、照片8张,证明被告提供的小麦中掺杂有石子、筛下物,不合格;2、武汉铁路局货票复印件4份,证明四火车皮的运费共计34825元;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份;4、张勇对账单复印件1份;5、说明2份;6、银行流水记录1份。二被告缺席,无质证意见。原告对以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质证意见是:全部属实。二被告缺席,无证据证明材料提供。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质证、诉求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10月份,原、被告签订小麦买卖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小麦四火车皮,分别是60200公斤、60110公斤、59700公斤、59980公斤,价格每公斤1.85元,分别交发送双胞胎饲料厂、南昌东方希望动物食品有限公司、贵安新区福兴面粉厂,双方约定质量符合购买厂家的要求,被告在同年10月21日、22日、26日、30日发出四火车皮小麦,经厂家验收,只有10月22日交发送南昌东方希望动物食品有限公司的一火车皮60110公斤小麦质量合格,其余交发送双胞胎饲料厂一火车皮60200公斤小麦、贵安新区福兴面粉厂二火车皮59700公斤、59980公斤小麦均有掺杂兑假,质量不合格,被厂家退货,后原告要求被告一起到厂家处理此事,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只好将三火车皮不合格小麦在当地按照每公斤1.60元低价处理,损失货款82211.10元,原告为了处理此事,花费车旅费等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原告提供的照片8张、武汉铁路局货运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份、对账单1份、银行流水记录1份佐证。由于被告的行为不诚实信用,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的货物损失及车旅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法律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勇、王莉赔偿原告淮滨县庆隆粮贸有限公司货物损失82211.10元、车旅费用6000元,合计8821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钟人民陪审员 许 冰人民陪审员 臧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