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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旭鑫与张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鑫,张瑞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41号原告赵旭鑫。被告张瑞林。原告赵旭鑫与被告张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赵旭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鑫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鑫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赵旭鑫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红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