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旭鑫与张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鑫,张瑞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41号原告赵旭鑫。被告张瑞林。原告赵旭鑫与被告张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赵旭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鑫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鑫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赵旭鑫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红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