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世民诉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民,刘涛,宋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526号原告:张世民,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涛,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学荣,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世民与被告刘涛、宋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宋学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98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来结算了一部分利息。2015年7月10日,包括本金和16个月的利息在内,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98000元借据一张,约定2016年5月10日还款。后原告索要未果,诉讼来院。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98000元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2016年5月10日还款。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清楚地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债务人姓名。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出的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涛、宋学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世民借款19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刘涛、宋学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梦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