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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淑芬与被执行人邢军、王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芬,邢军,王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淑芬,女,1955年1月19日生。被执行人:邢军,男,1973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展华,女,1975年1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淑芬与被执行人邢军、王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9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