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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金、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住所地三元区。负责人:毛咸冰,村民小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与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存款人民币652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新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慧敏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