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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852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原告魏胜武诉被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