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7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海椿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荣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荣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7967号原告上海海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徐刚。被告上海荣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达多群。委托代理人鲍士超,男。委托代理人李士要,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韩建珍。委托代理人吴斌,男。原告上海海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椿物流公司)与被告闫健康、上海荣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荣广保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人寿保险惠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椿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刚、被告荣广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士超、李士要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闫健康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惠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椿物流公司诉称,2016年11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荣广保洁公司的驾驶员闫健康驾驶沪DKXX**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沪芦高速(S2)西侧44K后85米处时,追尾原告公司驾驶员张春驾驶的沪D8XX**车辆,沪D8XX**车辆又追尾沪BLXX**车辆,导致原告的沪D8XX**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闫健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下列损失:车辆修理费25,800元(人民币,下同)、驾驶员张春的误工费3,500元、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1,545.90元、交通费358元和车辆折旧费4,305元。上述损失要求保险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惠山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三者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荣广保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荣广保洁公司辩称,闫健康系其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认可职务行为,同意由单位承担责任。原告提出的车辆损失费认可,其他损失无法律依据不认可。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惠山公司书面辩称,沪DKXX**重型自卸货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三者险限额150万元,含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认可车辆修理费,但本起交通事故系三车事故,应当扣除无责方沪BLXX**车辆交强险范围内100元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提出的其他各项损失均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荣广保洁公司的驾驶员闫健康驾驶沪DKXX**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沪芦高速(S2)西侧44K后85米处时,追尾原告公司驾驶员张春驾驶的沪D8XX**车辆,沪D8XX**车辆又追尾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沪BLXX**车辆,导致原告名下的沪D8XX**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闫健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春和张某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沪D8XX**车辆实际产生修理费25,800元。后原告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另查明,闫健康系被告荣广保洁公司员工,本起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沪DKXX**登记在被告荣广保洁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惠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150万元,有不计免赔附加险。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放弃对无责方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范围内100元的赔偿要求,不申请追加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修理清单和修理费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交强险和三者险保单、保险条款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三辆机动车之间,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荣广保洁公司的驾驶员闫健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荣广保洁公司的驾驶员闫健康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惠山公司处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自愿放弃对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要求。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扣除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100元后,应先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惠山公司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不足的再行在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鉴于被告荣广保洁公司认可驾驶员闫健康的职务行为,由被告荣广保洁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方的质证意见,本院支持车辆修理费25,7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上海海椿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6,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海椿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原告上海海椿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海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9元,被告上海荣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上海荣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绿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