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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彩英与任炳杰、陕西祥城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彩英,任炳杰,陕西祥城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彩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炳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祥城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鑫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吴彩英因与被上诉人任炳杰、被上诉人陕西祥城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3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彩英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彩英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彩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晴审判员  何 强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