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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勇强与被执行人范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强,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勇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现住凤庆县。被执行人范云,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2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凤山镇。申请执行人刘勇强与被执行人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凤民初第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范云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勇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给被执行人范云相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范云于2016年1月15日履行10000.00元,被执行人范云于2017年4月18日主动履行21911.00元,合计执行款项31911.0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