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吴秉政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丽,吴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丽,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秉政,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上诉人张丽丽因与被上诉人吴秉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丽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张丽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丽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