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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秦任铎与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任铎,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663号申请人秦任铎,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贠育红,该乡乡长。关于秦任铎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6)豫1281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秦任铎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书面答复、诉讼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已作出书面答复,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秦任铎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韵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