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龙鹏玻化砖有限公司与华梅芹、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龙鹏玻化砖有限公司,华梅芹,蔡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50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龙鹏玻化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成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沛,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梅芹,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蔡学,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佛山市南海龙鹏玻化砖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梅芹、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军耀审 判 员 管燕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淑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