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袁家山与柏永晶、南京顶立自卸车配件销售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山,柏永晶,南京顶立自卸车配件销售中心,临清欧力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475号原告:袁家山,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奎,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永晶,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汽车修理工,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顶立自卸车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号*幢**号。经营业主:邓广勇。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欧力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环路(新华办事处南门)。法定代表人:高青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忠,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山与被告柏永晶、南京顶立自卸车配件销售中心、临清欧力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家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家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家山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