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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闵顺禧、何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顺禧,何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394号申请人:闵顺禧,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奉新县。被申请人:何红燕,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奉新县。申请人闵顺禧与被申请人何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闵顺禧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红燕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何红燕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闵顺禧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镇**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赣房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闵顺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闵顺禧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镇**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赣房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何红燕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红燕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海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