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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72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涛,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申涛,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涛及辩护人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涛醉酒后驾驶套挂粤H×××××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至中山市阜沙镇××道××号对开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涛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阜沙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及结果单、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涛主观恶性较小、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偶犯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周涛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涛的犯罪情节,其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区伟杰黄雪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