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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祁宝与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祈宝,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郭祈宝,男,生于1970年4月22日,住山阳县。委托代理人程玉宇,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公司),住所地洛南县,机构代码71971033-7。法定代表人陈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贵,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郭祈宝与被执行人鑫元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祈宝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37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就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07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7年4月11日权利人郭祁宝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标的款32874.58元,剩余2303.9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对鑫元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西尧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