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初培磊、姜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培磊,姜峰,林青,任德娟,孙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初培磊,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申请执行人姜峰,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林青,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任德娟,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兴杰,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