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5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兵,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兵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兵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