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厉会平与岳阳中融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会平,岳阳中融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995号原告:厉会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中融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新辉。原告厉会平与被告岳阳中融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中融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阳中融惠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月息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借款24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息为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岳阳中融惠民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2016年2月5日中融惠民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协议书、收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4万元,约定月息2%,期限12个月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岳阳中融惠民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2月5日,以原告厉会平为放款方(甲方)、岳阳中融惠民为中介方(乙方)签订《中融惠民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协议》,协议第四条:甲方通过乙方介绍自愿放款24万元,月息2%,期限12个月;第九条: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讨。同日原告按照上述协议向被告交付了24万元现金,被告岳阳中融惠民向原告出具24万元的收据一份。之后,被告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余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名为原告的放贷中介人,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岳阳中融惠民并没有向原告介绍借款人,事实上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岳阳中融惠民按约定支付了原告共6个月的利息,被告岳阳中融惠民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国家法律关于限行利率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阳中融惠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岳阳中融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厉会平借款本金24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岳阳中融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