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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邓宝金与哈学俊、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宝金,哈学俊,刘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540号原告:邓宝金。被告:哈学俊。被告:刘翠兰。原告邓宝金与被告哈学俊、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立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学俊、刘翠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宝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哈学俊、刘翠兰给付借款3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哈学俊、刘翠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日,哈学俊、刘翠兰向邓宝金借款35,000.00元,哈学俊出具收据一张。邓宝金催要多次,哈学俊、刘翠兰一直未付。邓宝金因此起诉至本院。哈学俊未出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刘翠兰未出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哈学俊与刘翠兰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日,哈学俊、刘翠兰向邓宝金借款35,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借款利息。邓宝金出具了收据一张。截止到邓宝金起诉时,哈学俊、刘翠兰欠借款本金35,0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邓宝金与哈学俊、刘翠兰建立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邓宝金提供了借款,哈学俊、刘翠兰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院对邓宝金要求哈学俊、刘翠兰给付借款3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哈学俊、刘翠兰给付邓宝金借款3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哈学俊、刘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