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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鲁山县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712号原告李某与被告鲁山县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