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单世爱与冯衍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世爱,冯衍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单世爱,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冯衍彬,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丰县。单世爱与冯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丰民一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冯衍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衍彬银行存款39000元至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