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保迪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保迪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025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保迪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工业园平昌道7号厂房(内部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石嵩。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保迪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