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忠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忠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440号之一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二环北路56-60号(装饰商城)东楼办公中心603-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76506346C。法定代表人:梅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郦海忠,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尧,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尧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尧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忠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莹人民陪审员 马 学 凯人民陪审员 ���王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燕 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