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民华与王国芳、王金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华,王国芳,王金星,王民华,王国芳,王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民华。被执行人王国芳。被执行人王金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310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3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邹吉伟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