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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586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张艳利),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我借款500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一枚,未约定利息及偿还时间。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均支拖未付。被告张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以张艳利名字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据,人民币伍仟元整,张艳立今欠刘利宇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欠款人:张艳利,2015年8月15日。此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此款被告张某亦未偿还。另查明,被告乳名为”艳利”。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此借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刘某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