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旭东与被告王培春、张杨静、王己春、范明星、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王培春,张杨静,王己春,范明星,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375号原告:张旭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春。被告:张杨静。被告:王己春。被告:范明星。被告: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010室。法定代表人:雷连强。原告张旭东与被告王培春、张杨静、王己春、范明星、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旭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秋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