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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肖凌飞与赵长贵、周玉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凌飞,赵长贵,周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凌飞,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赵长贵,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周玉香(系赵长贵妻子),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肖凌飞与被执行人赵长贵、周玉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凌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长贵、周玉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长贵、周玉香协助申请执行执行人肖凌飞办理产过户手续,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到期后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长贵、周玉香所有的的坐落××旗字第12002150××××号)产权强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肖凌飞,申请执行人肖凌飞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子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