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苟富强与王磊、李慧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富强,王磊,李慧琴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829号原告:苟富强,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职员。被告:王磊,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慧琴,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国电哈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政工监审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富强与被告王磊、李慧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苟富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富强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苟富强承担。审判员 王 付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居吾得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