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赵强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783号原告: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中路**号。负责人:谢嗣巧,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