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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储先兰、宁国市快又多中式餐饮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先兰,宁国市快又多中式餐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储先兰,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快又多中式餐饮店,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环城西路东侧华盛小区门面房。业主:胡敏之申请执行人储先兰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快又多中式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宁劳人仲案字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宁劳人仲案字第15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