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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京华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京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与菜园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京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志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京华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5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5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驻马店市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王 威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