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平诉康景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结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康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男,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康景生,男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XX平诉康景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太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