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永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永成,姚付山,冯树林,高永军,陈冰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57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永成,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冠县。被执行人:姚付山,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冠县。被执行人:冯树林,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冠县。被执行人:高永军,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冠县。被执行人:陈冰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冠县。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永成、姚付山、冯树林、高永军、陈冰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5执1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焕雷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梁振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