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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长有与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有,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3132号原告赵长有,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31958********,住新郑市观音寺镇十里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107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贾笑冬,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种子款5600.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长有种子款560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