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玉成、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玉成,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玉成,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六生,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民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明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湾七九九厂***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贺玉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建公司)、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玉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不应当仅凭纳建公司和新瑞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而认定两公司构成劳务分包关系,而应当进一步查证两公司之间有无结算单和账务往来明细等证据。(二)纳建公司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一、二审判决未判决纳建公司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贺玉成在“鲁能·山水原著”工地上班之前,纳建公司已将其承建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新瑞公司,该分包事实有纳建公司与新瑞公司的共同认可及纳建公司与新瑞公司签订并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劳务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贺玉成在为新瑞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等情况,判决贺玉成自行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新瑞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贺玉成认为纳建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贺玉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玉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