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郑新胜、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郑新胜,赵娟,李林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428号原告:张建忠,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郑新胜,男,汉族,住延津县。被告:赵娟,女,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李林学,男,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张建忠与被告郑新胜、赵娟、李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忠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