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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与朱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朱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713号原告: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74号。法定代表人:彭继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纲,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凤,女,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朱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双方私下已经达成协议。原告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