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林刚与郑金波、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郑金波,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09号原告:林刚,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金波,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红,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刚为与被告郑金波、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3日,被告郑金波、叶红共同向原告林刚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金波、叶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刚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被告郑金波、叶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颜海鹰人民陪审员 柯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