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翟立兵与王长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立兵,王长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978号原告:翟立兵,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翟立兵与被告王长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翟立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翟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翟立兵负担9600元,法院退回翟立兵9600元。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