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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翟立兵与王长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立兵,王长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978号原告:翟立兵,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翟立兵与被告王长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翟立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翟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翟立兵负担9600元,法院退回翟立兵9600元。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