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成林与李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林,李天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330号原告:刘成林,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叶桂英,女,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李天德,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成林诉被告李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芬兴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林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林撤诉。本案受理费772元,撤诉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刘成林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86元)。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