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海鹰与双辽市运输管理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鹰,双辽市运输管理所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138号原告刘海鹰,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运输管理所,住所,双辽市辽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长辉,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艾小平,系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鹰与被告双辽市运输管理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客观事实发生变化,已无继续诉讼必要,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得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