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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与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尤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尤业明,马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1380号原告: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马溪路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639619766。法定代表人:厉国荣,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赟,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下符桥镇河下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75755780。法定代表人:尤业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尤业明,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马光辉,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国���电子配件厂诉被告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尤业明、马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原告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