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施博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沈扬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博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沈扬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908号原告施博文,男,1999年5年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法定代理人施水宏(系原告母亲),女,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维先,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蓉,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扬帆,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博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沈扬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博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博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桢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