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538号之四十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吕纯云,张美丹,吕纯明,金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38号之四十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华源发展大厦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5566322。法定代表人周德元。被执行人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环庄路707号,组织机构代码:575317711。法定代表人张洪东。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环庄路70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64220。法定代表人吕纯云。被执行人吕纯云,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张美丹,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吕纯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金凌英,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F5幢1402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张检德(身份证号码:)以1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F5幢140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检德所有,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F5幢1402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张检德(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检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F5幢140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