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家芳诉曾佐良买卖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969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芳,曾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969号原告:黄家芳,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曾佐良,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芳诉被告曾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家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家芳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国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