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家芳诉曾佐良买卖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969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芳,曾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969号原告:黄家芳,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曾佐良,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芳诉被告曾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家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家芳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国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