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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6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徒区高姿买买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高姿买买得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2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徒区高姿买买得超市,经营场所丹徒区高姿街道香山大道**号枫丹东苑**幢***室。经营者唐建梅,女,汉族,1975年6月21日生,住址江苏省。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高姿买买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毅海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