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王光世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王光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种田乡百丰村石沟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王光世,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白银市平川区冷库路口。申请人张国平与被执行人王光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国平与被执行人王光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光世于2017年4月19日给付申请人张国平5000元,2017年5月30日一次性给付下剩执行款10670元。申请人张国平于2017年4月18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