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雪凤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凤,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凤,女,汉族,1995年2月出生,住所:新市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勇,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住所:长沙市。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雪凤与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乌高(新)劳仲[2016]第627号仲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71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3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雪凤与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案款40%、6月30日前给付30%、7月30日前给付剩余30%付清余下全部案款及执行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李雪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雪凤与被执行人新疆映像天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高(新)劳仲[2016]第627号仲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百度“”